要想获得专利,除其他外,发明必须尤其具有新颖性。如果研究人员或学生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公开披露有关其发明的信息,此类披露可能会影响发明获得专利。这是因为许多国家都采用所谓的普遍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信息可能会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例如,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下列方式披露发明的主要特点可能会阻止你获得专利:
• 在国际展会上披露;
• 在杂志、书籍、海报或其他刊物上披露;
• 通过网站或其他电子方式披露;
• 通过口头报告披露;以及
• 向没有义务对信息保密的其他人(如潜在投资人)披露。
然而,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宽限期——通常是6至12个月,宽限期为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披露发明信息提供了保障。在这些国家,如果发明者或其继承人公开披露其发明,但随后提交了专利申请,在宽限期内主张对这项发明的权利,那么这种公开披露不会影响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的决定。如上所述,披露发明的方式多种多样,宽限期所涵盖的披露类型也因国家而异:在一些国家,只有非常有限的披露类型可以得到保障。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之前应当避免对发明进行非保密地披露。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必须披露发明——例如,向潜在的投资者或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此种披露——则在进行任何披露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不披露协议。如果发明者希望发布其研究成果,最好等到专利申请提交后再发布。
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应当确保所有有关的利益相关方,无论是员工、访问学者、外部合作者,还是学生,均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保密问题,了解自己和机构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机会。知识产权政策应当为他们提供明确的披露和保密性规则,以及《不公开协议》的范本。